幼儿被座椅压住窒息死亡、父母起诉车企称产品有缺陷此风不可长

时间: 2025-08-15 05:30:41 |   作者: 爱游戏官方下载

  在第七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中,有一个案例引起媒体注意;该案例系一起因两岁幼儿在车内被座椅挤压窒息身亡,进而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宗某、吴某系夫妻,在2023年5月1日时,宗某驾驶一辆商务车,载吴某和两名子女。11时许,其两岁幼子在车内丧失意识并全身青紫,后送医救治但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记载为“缺氧缺血性脑病。”

  宗某驾驶商务车携带吴某和两个孩子,吴某坐在第二排右侧座椅上,其女儿坐在第二排座椅左侧;死亡幼子坐在第三排左侧座椅上玩手机。10时30分左右,吴某看到其女儿将座椅调的很低,转身发现座椅靠背摇到了其死亡幼子的头;吴某遂呼叫其幼子,但没有正真获得回应,宗某立即下车查看,发现其幼子已经没有呼吸,遂送医抢救。

  其认为涉案车辆座椅无“自动感应回缩功能。”指座椅压力过大,存在设计缺陷;且未设置明显警示标识,所以车辆生产者有未尽到警示义务,请求判令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0万元。

  用句俗语来评价:这是典型的“有枣没枣打三杆子。”再通俗一些的评价,那就是“能告白不告,能讹白不讹。”

  法院判定汽车生产制造企业没有责任,因为产品并不具备缺陷;其座椅是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客观上不存在未达到消费者合理期待的不合理危险的情况。重点是该车座椅未手动操控,可以每时每刻停止、锁止或回调,调节幅度在合理范围内。所以决定座椅能调整至多大幅度、是否会压到其幼子的决定性因素是使用者的控制,一定要找出有责任的人,其女儿显然是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但是作为未成年人并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那么责任则在于具备监护责任与义务的监护人,也就是死亡幼子的父母宗某和吴某。

  毫无疑问,汽车生产制造企业已经尽到了警示义务,宗某和吴某主张的“座椅未设置警示标识”的理由完全说不通;导致其幼子死亡的原因能确定为儿童在无监护状态下调整座椅,以及宗某和吴某或没有为车辆设置儿童座椅。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

  如果要为其幼子的死亡找到人去承担法律后果的话,其父母宗某和吴某才应当承担对应的代价;类似的情况如果放在某些对未成年人、儿童座椅和有关要求足够严格的海外国家或地区,宗某和吴某是可能要面对刑事责任的。

  综上所述,以正常逻辑来分析这起事故,相信没有人会把事故责任联系到车辆生产制造企业;因为不会有的人觉得调整座椅压到后排的孩子可以不发出声音,会在使其达到窒息至死亡的时间周期里完全不被发现,这才是完全不符合逻辑的情况,除非宗某或吴某作为儿童监护人并不足够重视其子女的乘车安全。所以在事情发生之后应当要做的是自我反省,而不是找个由头就诬赖他人(包括企业);或许有些人认为企业是强势一方,面对舆情可能会愿意花些钱来息事宁人,这也是一些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意外事故,即便非机动车一方有责任也要倒打一耙的人的心态。

  但是其结果依然会给无责任的公司能够带来无妄之灾,会让企业承担较大的商誉和销量损失;对于第二类情况而言,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也要承担名誉的损失、时间的损失、误工的损失和巨大的精神压力。

  所以对于类似的诉求明显不合理,甚至是反逻辑的要求,败诉不应该只是最终结果;其对被告人造成的商誉、名誉、时间、精力和金钱等一系列的损失,都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并且应当道歉,不可让“有枣没枣打三杆子”的心态泛滥,否则碰瓷讹诈的情况可能会慢慢的变多,毕竟没有代价。